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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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