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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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