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