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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