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招 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