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