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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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