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