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