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七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