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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