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