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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