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