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