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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