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