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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