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