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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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