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