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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