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