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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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