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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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