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