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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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