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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