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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