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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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