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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