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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