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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