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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