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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