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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