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