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