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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