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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