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建议予以撤销案件;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案件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相关机关;

(六)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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