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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