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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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