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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