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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