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