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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