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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