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