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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