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