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