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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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