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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