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