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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