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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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