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