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赔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