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赔偿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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