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