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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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