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